專利工程師在撰稿時,經常會水星逆行地撿到陌生領域的案子,只好努力刷google
patent,找一些前案參考、補充背景知識。
在這個死馬當活馬醫的當下,若是剛好撞上相似的前案,技術背景相同,圖式清楚,說明完整,專有名詞解釋詳盡而易懂…
賓果!爽度爆表,簡直可比一個咕嚕撿到三個魔戒。
魔戒啊…
你知道以你自己的技術知識及外文能力一時三刻肯定寫不出這麼好的技術背景段落及專有名詞解釋。
你知道發明人看到他的申請案出現的這些行家術語,肯定會眼睛一亮頻頻點頭地忘掉稿子中其它所有瑕疵的。
你知道申請案內容技巧性地多包含一些技術解釋,在不限縮不寫錯的前提下,對於核駁答辯甚至是法院攻防上都是有所助益的。
你更知道在申請案中貼上這些技術背景段落及專有名詞解釋,省時、省力、省精神還可以多賺超字費,你和老闆都會開心的。
簡直一舉數得一魚多吃摸蛤兼洗褲。
To copy? or not copy?
等等,在答應他答應他的鼓噪聲中,表面害羞實則竊喜、餓鬼假客氣地許下我願意之前,讓我們先看一眼著作權。
著作權的界限
原則上,人為的文字創作,可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然而,政府機關的公文通常不在著作權保護標的之內,這是為了便利公眾使用及資訊流通。
問題來了,專利說明書究竟算不算公文呢?
表面上,專利說明書由智財局公開,公開的是為了便利公眾使用其內容並促進資訊流通,以利創新,似不應以著作權限制。
然而,專利說明書畢竟由申請人或事務所撰稿,逕自解為公務員或公務機關執行業務所使用之公文,其妥適與否亦容質疑。
再進一步,就我們一般人的法律感來說,下載、列印、轉贈智財局所公開的專利說明書似乎都在情理之中。
然而,若說將公開專利說明書集結成冊出版營利,或原封不動複製專利公開圖式,如以工具機的爆炸圖作為商品組裝說明書使用,可能就有撈過界之嫌。
所以,複製他人的專利說明書段落,究竟可不可行呢?
美、中、台專利文件的著作權保護狀況
US:
USPTO在其網頁上明確地指稱,專利申請案的文字及圖式原則上不受著作權保護。(“Patents are published as part of the terms of granting the
patent to the inventor. Subject to limited exceptions reflected in 37
CFR 1.71(d) & (e) and 1.84(s), the text and drawings of a patent are typically not subject to
copyright restrictions.”)
這個原則,據信是來自於Korzybski v. Underwood &
Underwood, Inc., 36 F.2d 727 (2d Cir. 1929)這件判決。本案法院認為,在申請人申請並獲准專利時,是以他的發明供獻給公眾以換取排他權。而被獻給公眾的資訊,非著作權保護標的。(“When Korzybski filed his application and received his patent, he
made a full disclosure of his invention and dedicated it to the public, save
for the right to make, use, and vend it during the period for which the patent
gave him that monopoly. The public had the right to the information
disclosed in his patent and the right to use and copy the text and diagrams. Section
7 of the Copyright Act (17 USCA § 7) provides: "That no copyright shall
subsist in the original text of any work which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Everything disclosed in the patent became a part of the public domain, except
the monopoly of the patentee to make, use, and vend the patented device for a
limited time.”)
然而,對於這樣的見解,法院並非始終立場一致。
在Vacheron& Constantin-LeCoultre
Watches, Inc. v. Benrus Watch Co. Inc., 155 F. Supp. 932 (S.D.N.Y. 1957),
modified, 260 F.2d 637 (2d Cir. 1958)中,法院認為設計專利與著作權保護是可同時存在的。
此外,在Rozenblat v. Sandia Corp. 69 USPQ2d 1474 (7th Cir 2003)中,法院亦認為專利申請的圖式是可以被著作權保護的。
因此,USPTO的立場也丞相起風了地語帶保留,聲稱在一些情況下,專利圖式可嵌入商標,又聲稱一些情況下,圖式及文字可受著作權保護(“There are instances where trademarks may be embedded in patents
as part of the drawing, particularly for design patents. There are also
instances where a portion of the text or drawings of a patent may be under
copyright.”)。
不過,具體看入 37 CFR 1.71(d) & (e) ,其規定了在圖式中嵌入商標的限制,以及在說明書中宣誓著作權的形式。其中,宣誓著作權時,必須包括的段落為,當任意第三人對著作權人的專利文件進行複製,而複製內容出現於USPTO的專利檔案或記錄中時,著作權人不得反對。(“A portion of the disclosure of this patent document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is subject to (copyright or mask work) protection. The
(copyright or mask work) owner has no objection to the facsimile reproduction
by anyone of the patent document or the patent disclosure, as it appears in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patent file or records, but otherwise reserves all
(copyright or mask work) rights whatsoever”)
根據以上,若解讀無誤,則在撰寫US案時,雖然複製前案的圖式仍有侵權可能,但複製前案的文字段落是不會侵害著作權的。
CN:
中國對於專利說明書的抄襲存在一確定的二審判決。判決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於2010年作成((2010)二中民终字第20978号)。
在該案中,法院主要認為專利說明書對新技術方案的表達,以及對技術效果、背景技術的介紹及描述涉及用詞的選擇、語句的排列、描寫的潤色,具有個性化特色,具有獨創性,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另一方面,法院認為專利說明書若非以公告形式出現,則不屬於不適用著作權的行政性質文件。
此外,即便在專利行政機關公開專利說明書後,公眾享有獲取、傳播專利說明書的自由,仍不代表公眾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目的對專利說明書任意使用。專利說明書的使用應根據公平原則限定於合理範圍內,不影響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院認為在該案中,被告的專利說明書與原告的專利說明書相同內容比例高達92%,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侵害原告對其專利說明書的著名權和獲得報酬權,應負賠償責任。
雖然該判決並非來自最高人民法院,也並非法院持續的穩定見解(並沒有發現有其它類似判決),然亦具相當啟示。
抄襲專利說明書是具法律責任的。
(*但是搶註IPHONE商標可以的唷)
(**正所謂中國特色的智財保護)
TW:
在台灣,就司法方面,針對專利說明書是否為著作權標的,據悉至今尚未有確定判決。
而至於行政解釋方面,從早期與晚近彼此迴異的見解,看得出智財局內心的痛苦與掙扎。
就(91)智著字第0910000187號函而言,智財局似乎是吃了磅鉈鐵了心地認為,只要專利說明書符合著作權法中對著作的定義,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專利說明書與圖式的公告只是依專利法所為,屬於著作權法對他法另有規定的退讓,但並不因此破壞專利說明書與圖式的著作權保護。
然而,以後見之明來看,可想而知地,若依據此一函釋,公告的專利說明書與圖式仍受著作權保護,那專利資料庫肯定被告到滿地找牙,各事務所的專利加值服務也很可能受到波及而凋零,嚴重打擊了智財產業躺著就有鈔票自己上門來的美好願景。
因此,在利益團體口口聲聲要尊嚴反污名、要求政府大力發展智財與世界接軌的遊說下,智財局也尚書大人般機伶地開始改變口徑。
在智著字第10316002570號中,智財局認為,雖然公告的專利說明書與圖式受到著作權保護,然而,基於避免重覆研究,促進資訊傳遞的目的,專利法§47規定,公告後的專利案是可以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的。是以,縱使公告的專利說明書與圖式受到著作權保護,只要是為有助於技術散布的利用,就屬於著作權法對他法另有規定的退讓,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
根據以上函釋,在台灣,若對「公告後」的專利說明書及圖式進行「再利用」,他人要主張著作權應是相對不易的。
所以到底能貼還是不能貼?
關於到底能貼還是不能貼的問題的真相只有一個:
「實際判斷將由法院個案認定。」
這大概是最沒有爭議,也最沒有誠意的結論了。
因此,還是來看看有什麼可以進一步討論的地方吧。
首先,如果案件只申請單一國家,那無論是美國案抄美國的公開/公告說明書,或是台灣案抄台灣的公告說明書,那就抄吧抄吧不是罪(靠我好老!),理應不會有太大問題。
但是,如果案件申請多國,那就要格外注意了。
舉例而言,可參照下表,若甲有公告的台灣案A-TW。乙申請台灣案B-TW,台灣案B-TW中對A-TW進行至少部份的「再利用」。而後,乙將台灣案B-TW翻譯成美國案B-US後申請美國專利。
雖然,針對乙的台灣案B-TW而言,依據智財局函釋,由於甲的台灣案A-TW已公告,故在促進技術散布的前提下,甲並不容易主張權力。
然而針對乙的美國案B-US而言,甲是可以主張美國案B-US侵害了台灣案A-TW的翻譯權,而對乙要求賠償的。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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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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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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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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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W(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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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來源自A-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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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W已公告,故在促進技術散布的前提下,甲不易對B-TW侵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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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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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來源自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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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擁有A-TW的翻譯權,可主張B-TW侵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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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必須注意到的是,著作的翻譯也存在權利,因此即便參考案在對應國沒有申請專利,仍然是不可掉以輕心的。
所以啊所以,在按下Ctrl+V前,多想想三秒鐘吧,就算不為你自己想也為替你翻譯的人想想,你或許會有不一樣的答案。
(在本文完成後半年,我對著作權又有不太一樣的理解,請參考<從著作權的解度看專利說明書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