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根據優先權文件修正說明書,可以嗎?

一般而言,在先申請主義的原則下,專利文件的修正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的範圍。
其理由很簡單,即是:在先申請主義架構下,申請人可藉由申請專利取得特定範圍的排他權,若允許申請人在申請後任意加入超出原申請文件的內容,則可能導致專利權不正當擴張,從而侵害公眾利益。

那麼,有疑義的是,優先權文件是不是所謂的原申請文件呢?
換言之,根據優先權文件修正說明書是被允許的嗎?

雖然表面上,優先權文件存在於專利申請日前,亦被專利申請案所引用,故即便根據優先權文件修正說明書,也不會造成上述的專利權不正當擴張的情形。
然而各國法規對此仍存在不同規範。

結論寫在前面,簡單來說TW、CN、EP皆不可根據優先權文件修正說明書,然而美國可以!

(本文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以下是技術性的法規引用


US:

MPEP 217段落引用如下:
"37 CFR 1.57(b) (formerly 37 CFR 1.57(a)) provides that if all or a portion of the specification or drawing(s) is inadvertently omitted from an application, but the application contains a claim under 37 CFR 1.55 for priority of a prior-filed foreign application, or a claim under 37 CFR 1.78 for the benefit of a prior-filed provisional, nonprovisional, inter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design application that was present on the filing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and the inadvertently omitted portion of the specification or drawing(s) is completely contained in the prior-filed application, the claim for priority or benefit shall be considered an 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 of the prior-filed application as to the inadvertently omitted portion of the specification or drawings."
據此,USPTO可允許根據美國臨時案或他國優先權(包含他國語言的優先權案),將優先權案內容引入申請案中。

EP: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Part H, Chapter Ⅳ, 2.2.5 引用如下
"Under Art. 123(2) it is impermissible to add to a European application matter present only in the priority document for that application (see T 260/85), unless this is don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Rule 56(3) (H‑IV, 2.3.2). For correction of errors, see H‑VI, 4."
據此,EPO原則不允許根據優先權文件修正說明書,例外是根據Rule 56(3),在申請日兩個月內根據優先權文件補正缺漏的文字或圖式。

CN:

審查指南第二部份第8章5.2.1.1引用如下
"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

審查指南第三部份第2章3.3引用如下
"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对于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另一方面,審查指南第二部份第8章5.2.3引用如下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據此,SIPO原則不允許根據優先權文件修正說明書。然而例外是PCT國際階段提交的原始文件,其可作為申請文件修改的依據。


TW:

審查基準第六章之2引用如下:
"對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修正之審查,係判斷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內容是否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指申請當日已明確記載(明顯呈現)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包括優先權證明文件)中之全部事項,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得知者,因此並不侷限於逐字逐句解釋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文字意思。"

據此,TIPO不允許根據優先權文件修正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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